現金券條款:
a) 本現金券由 富豪酒家 承兌。
尖沙咀彌敦道132號Mira Place食四方4樓402號舖 電話:2736 2228
b) 本現金券面值為$100港元。
c) 本現金券可按券面值,於上述商戶,包括簽發本現金券後開設的任何分店,換取由上述商戶提供的所有食物、飲品及服務,惟不得兌換及找贖現金。
d) 本現金券有效期為自會員購買日期起計三個日曆月(包括所有公眾假期)。
e) 本現金券如有遺失、損壞或塗改,上述商戶及飲食天王(投資)有限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f) 本現金券須經上述商戶及飲食天王妥為蓋章或簽署方可生效。
g) 本現金券不設最低消費額。上述商戶,包括簽發本現金券之後開設的任何分店使用時不得對之加以任何限制。
h) 即使上述商戶,包括簽發本現金券之後開設的任何分店提供任何優惠、折讓或促銷,本現金券亦可隨時使用。
i) 本現金券一經簽發,衹可於上述商戶使用,不可無故退還。
j) 如遇上述商戶於現金券使用時加以限制,本現金券持有人可憑未經使用之有效期內現金券,連同正式收據,申請退回購買本現金券之款項。
k) 除非上述商戶停止營業,本現金券持有人方可憑未經使用之有效期內現金券,連同正式收據,申請退回購買本現金券之款項,或換取其他商號之現金券。
l) 若現金券為影印本即告無效。
m) 此現金券條款與條件是飲食天王與上述商戶雙方之合約條款與條件。並不是對飲食天王與上述商戶的產品或服務之商品說明。
n) 使用本現金券時如有任何問題(包括商戶拒絕接收現金券) , 請與當值客戶經理或致電飲食天王熱線3121 5525。